[淀粉网]9月2日国内财经看点
华讯淀粉网采编 2010-9-2 9:06:00 阅读次数:316
1、证监会: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表示,净化市场、营造声威,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行为。据统计,证监会去年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数是前5年数目之和。
证监会介绍说,证监会成立了稽查总队,集中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拓宽和完善线索渠道,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与稽查部门的线索移送“直通车”制度,加强了对媒体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对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案件线索和立案数量大幅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交易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内幕交易呈易发、多发态势。面对复杂的市场形势,2009年,深圳证监局通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排查、突击检查基金公司等方式,快速查办了3起内幕交易案件和3起“老鼠仓”案件,起到了震慑作用。据统计,证监会去年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数是前5年数目之和。
2、国务院: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家庭服务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发展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培育家庭服务市场。
(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多种方式的便民服务。
3、国家发改委称下半年完成4万亿投资计划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消息称,按照中央关于今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投资领域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好两年4万亿元投资计划。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近日在一次会议上表示,要确保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在中央检查组秋季检查前按要求如期开工建设,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尽快投入使用、尽早发挥效益。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投资需求,不留资金缺口。
4、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
近日,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民间资本中的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由10%放宽至20%。
银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银监会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同时考虑加大优质企业参与力度有利于利用市场力量化解风险,民间资本可参与高风险农信社的并购重组。
《意见》规定,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的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民间资本中的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由10%放宽至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意见》指出,并购重组的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本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看农信社主要监管指标不断优化。数据显示,评级为六级(高风险)的农信社2007年585家、2008年419家、2009年为212家,机构数占到农信社机构数的9%。
《意见》还要求,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控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严防恶意收购,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此外,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后评估,确保实现并购重组目标。
5、人大财经委催缴央企红利:不能仅1%进社保
用央企红利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命题再出新提法。
在8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人大财经委在其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部分用于补充社保资金来源”。
此前,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并提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而2010年4月财政部起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算条例》)进一步提出,建立央企红利流向社保基金的制度保障,立项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向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进行调出支出”。
对于从“必要时部分用于”到“主要部分用于”的提法变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认为,反映出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接轨趋向。
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对记者表示,目前推行央企红利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主要障碍,还是在于征收到的央企红利规模太小,难以填充巨大的社保基金缺口。



